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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令-法院澄清被告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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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麦克唐纳·艾格斯(高等法院法官)最近在FM Capital Partners诉Frederic Marino等人[1]他对现在被称为“商业法庭用语”的标准形式冻结令提出了质疑。

这些话把冻结令的范围扩大到“答辩人的所有资产,不论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拥有,亦不论是否单独或共同拥有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律上、实益上或其他方面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强调的词语被从业者称为被调查者资产的“扩展定义”。其用意是将冻结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被申请人作为第三方的受托人或代名人而持有或控制的资产,而被申请人在这些资产中可能有受益权,也可能没有受益权。

背景

在2018年7月对第三被告Ohmura先生作出判决后,世界范围内的冻结令(WFO)获得批准,该判决涉及他在第一被告违反信托义务和行贿行为中提供不诚实协助的责任。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5款载有上述商业法院的措辞,并继续如下:“就本命令而言,答辩人的资产包括他有权直接或间接处置或处理的任何资产,犹如该资产是他自己的一样。如果第三方(包括法人团体)根据其直接或间接指示持有或控制资产。”

外商独资企业特别包括与之相关的公司R、C和S,被告Ohmura先生拥有100%的直接或间接股权,并与其姐姐一起担任董事。

应用

双方都提出了变更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Ohmura先生除其他外寻求取消通知要求,该要求规定在任何超过1万英镑的交易之前向索赔人提供有关R、C和S的通知,并提及(a)以上粗体字;(b)各公司(包括R、C和S)的资产。

Ohmura先生提出,该命令应省略提及这些公司的资产,理由是这些资产属于第三方并由第三方控制。索赔人提出,不管公司资产实际上是否是Ohmura先生的资产,他都控制着这些资产。法院收到的证据是,C和S是否是活跃的贸易企业,R是一家控股公司,不自营交易,C是一家没有雇员的财务咨询和结构公司,这一点值得怀疑。

索赔人要求(a)将通知要求减少到5000英镑以上的交易,(b)下令进一步披露Ohmura先生的资产。

法官认为当局包括第七集团有限公司诉联合投资公司[2],Lakatamia航运有限公司诉Su[3]JSC BTA银行诉阿布利亚佐夫[4] 并得出结论,这些决定确定:

(1) 以冻结令标准形式对资产的扩展定义本身可以使冻结令适用于第三方的资产,被申请人对该第三方拥有控制权,但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或实益上并不拥有该第三方的资产。

(2) 当被申请人以公司董事或股东的身份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或处理行使控制权时,被申请人是作为公司的机关或代理人,而不是作为个人。虽然个人的行为或知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归于公司,但事实并非如此,即公司的行为或知识不应归于个别董事或股东。

(3) 然而,如果被申请人对他或她是唯一或主要股东的公司的资产行使控制权,这种行为可能会减少被申请人在该公司的股份的价值,而且由于该股份是冻结令扣押的资产,冻结令可以禁止这种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行使此类控制权,则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然而,这样的考虑将使被申请人有理由在冻结令中就该公司的资产提出通知要求。

(4)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表示冻结令适用于被申请人全资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资产,而该公司并非实体诉讼的被告,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行使管辖权,例如,在事实上该公司的资产是被告的资产(如Hildyard,J in第七组建议适用于无活跃业务的非贸易公司,“实际上只不过是被告的口袋或钱包”)。

法官裁定对Ohmura先生的申请有利,只是通知要求仍然存在。本申请是在Ohmura先生未遵守WFO中发布的披露令的情况下批准的,并且申请人的进一步披露申请获得批准。进一步披露是有理由的,以便监督冻结令,理由是发现资产的使用确实存在违反冻结令条款的风险。具体而言,法官认为,就Ohmura先生、C先生和s先生的银行账户的转账信息、营业额和利润的详细情况以及C先生和s先生的账户和记录而言,进一步披露是有道理的,因为迄今为止没有提供多少细节。法官保留了10000英镑的通知限额。

这一决定令人惊讶,因为被告显然对至少一些有关公司有重大兴趣。例如,C在这些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向被告支付法律费用,被告将C拥有的一辆汽车交给他的前妻,作为他们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他将C用作某些交易的工具或幌子,这些交易是原告对他的索赔的标的。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些事实,加上大村先生拥有100%的间接股权,以及他姐姐是C的董事,将充分证明C是他控制下的资产。

结论

法院对扩大定义的范围作了有益的澄清。索赔人需要确凿的证据来维持针对第三方的冻结令,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这些第三方应当离开。

Natalie Todd是PCB诉讼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高级助理,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欺诈和资产追回诉讼的精品公司。

[1] [2018]EWHC 2889(通信)

[2] [2013]EWHC 1509(Ch);[2014]1 WLR 735

[3] [2014]EWCA Civ 636;[2015]1 WLR 291

[4] [2015]UKSC 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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