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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观察:英国皇家税务委员会(HMRC)于2018年11月发表的《信托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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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一词本身引起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反应。在许多民法管辖区,这一概念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数字化信息系统信托,因为它是一种机制或结构,不属于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然而,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信托自中世纪以来就被使用,十字军希望确保他们的财产不仅在他们离开时得到照顾,而且重要的是,在他们回家时归还给他们。因此,信托被视为灵活的朋友。它是顾问房地产规划军械库中的一个宝贵工具,用于规范资产的投资、管理和分配。在商业环境中,信托可用于圈定资金,以确保消费者保护(如持有租户存款的房东或持有节假日提供资金的旅游公司),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如为合同提供担保),并且多人拥有的所有英国房地产均以信托形式持有。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不仅仅是富人的工具。信托也被公认为一种保护弱势受益人的工具,在慈善和慈善的背景下。然而,一些人会争辩说,信托基金在负面新闻中所占的份额已经超过了它应有的份额,而且常常(错误地)被视为逃税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工具。在这方面,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受到了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为打击这些祸害而努力实现全球透明度。英国政府是执行经合组织共同报告标准的领导者之一,也是最早引入信托登记册的司法管辖区之一,符合欧盟第四项反洗钱指令的要求(反洗钱4).

2018年信托咨询

为了“在国内”解决这些和其他问题,在2017年秋季预算公布后,英国政府公布了一份关于英国信托税的咨询报告,以收集关于“透明、公平和中立的原则,简单是确保有效信托税收制度的合理途径”。

从同一时间发表的益普索莫里研究报告[1]中得知,至少在英国,避税/逃税或对不当保密的渴望并不是创建信托的动力,这是令人振奋的。大多数客户将其视为一种为受益人的持续利益保护资产的方式,以及管理继承权的方式。尽管益普索-莫里报告强调了定居者的一个共同信念,即他们将节省税收,但它也引人注目地强调了他们对税收规则了解甚少,而且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持有这种信念是错误的。

透明度

英国信托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实益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区分。信托资产由受托人所有,并且在任何登记册或所有权文件上出现的是受托人的姓名。对于信托来说,保密是一项合法的要求:就像克拉帕姆综合车上的人不可能希望坐在他旁边的人知道他的银行账户里有多少钱一样,个人和家庭可能也不希望他们的资产细节,或者他们居住的任何房产的地址被公开。这可能是出于安全原因,也可能只是出于隐私。透明度和保密性不是相互排斥的目标。

AMLD4已经要求明示信托的受托人保留实益所有权信息的记录,并向交易对手进行某些披露。当信托产生税务后果时,受托人必须向中央登记处披露该信息。这些措施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受托人应该有记录,并在任何情况下向英国皇家海事委员会报告。注册要求增加了一层管理和成本,但这或许并非不合理。在AMLD4的继任者中,关于开放登记册的提议令人深感担忧。很难证明任何一种立场是合理的,即与信托资产(及其受益人)有关的信息比与个人纳税人个人持有的资产有关的信息更多。为了打破隐私权和透明愿望之间的平衡,需要证明一些“邪恶”是可以避免的。信托的意图是什么,使得所有信托(和所有受益人)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接触信息共享,这一点从来就不明显。

公平与中立

公平和中立原则上应该是一样的,因为如果信托是税收中立的,那么它们的税收对纳税人和英国皇家税务委员会都是公平的。现行的信托税收制度经常惩罚纳税人,并没有始终如一地实现这一结果。

似乎有一种误导性的信念(公众和媒体,也许还有政府)认为信托被用作避税/逃税或其他不公平目的的潜在工具。再加上多年来对相关税收立法的零碎修订,导致了一个过于复杂的制度,以至于难以遵守,并对信托的使用施加了税收负担,而在许多情况下,与替代品相比,信托的使用并不中立。咨询建议[2]“信托税收应在财政上保持中立:其税收待遇既不应鼓励也不应阻碍信托的使用”。目前的制度还没有达到这一目标,它对信托的设立(特别是)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信托的持续使用进行了惩罚。

2006年引入的对信托征税的全面改革创造了几个非常有限的信托类别,可以作为占有权益征税,并在所有其他信托中引入了进入、定期和退出费用。这对于委托人和遗嘱人来说是极其复杂的。它迫使委托人和立遗嘱人作出他们本来不会采取的选择:最明显的例子是要求确保儿童在不超过25岁时获得资产,而许多立遗嘱人(不论其财富如何)可能更希望不保证儿童在该年龄获得重大遗产。最重要的是,它阻止了纳税人通过信托为其家庭成员提供终身准备金,因为进场费是一个明显的障碍。仅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的政权既不公平也不中立。

简单

简单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在2006年税收改革之前的日子里,顾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很容易理解,如果信托是为一个人的终身利益(占有权益)设立的,那么在遗产税条款中,信托可以等同于直接赠与,受益人将为收入纳税,因为收入属于他(而不是收益,因为资本不是他的)。为了一群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逻辑上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委托人和遗嘱人不理解2006年出台的高度复杂的规则。他们的目标和以前一样——保护资产和/或他们将要传递给的个人——他们不理解他们被迫在其中选择的人为子类别。

信托不是有害的本身它们的绝大多数用途都是普通的,在税收或其他方面既没有有趣的目的也没有结果。任何资产持有安排(从手头现金到银行账户再到信托)当然都可能被具有这些目的的人用于恶意目的。现行信托税收规则的复杂性只是让人们长期认为,那些使用信托的人试图“逃脱”某些东西,因此应该立法禁止。一个更中立、更容易理解的制度最终将使每个人受益;而新的透明度措施将使HMRC能够衡量和执行合规性。

接下来呢?

在2017年11月公布的第十三个法律改革方案中,法律委员会建议开展一个项目,以考虑“为全球英国实现信托法现代化”——这是自1925年以来从未进行过的一项任务。在选择这一领域(以及其他法律领域)时,法律委员会试图“推动英国的全球发展,并在我们离开欧盟时帮助增强英国的竞争力”。

作为私人财富律师,我们希望英国皇家财富管理委员会借此机会,在考虑对其咨询的回应时,考虑得更广泛一些。我们对政府继续把避税和逃避的概念混为一谈感到关切。一个是非法的,另一个不是。咨询的必要性清楚地表明,信托的征税是无限复杂的(而且在我们看来是不必要的)。零碎的改革和修正往往适得其反,因为专业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难以理解和遵守有关记录保存和报告的复杂规则。然而,这与故意避税(实际上也不是逃税)不同。

我们相信,有必要作出根本性的改变,而这次谘询为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使政府可以恢复2006年前的《国际信托条例》有关信托的规定,并普遍简化信托的课税。

编写人:

Sophie Mazzier,律师,Maurice Turnor Gardner

[1]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u data/file/754714/Exploring\u the\u Use\u of \u Trusts\u research\u report.pdf

[2] 第3.10.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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